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宸佑科技有限公司、劉坤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宸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詩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 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晁陞有限公司 彭雲星 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110年4月5日 31,500元 NLA○○○○○○○ 宸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