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協昌企業有限公司、潘晴雯、陳憲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協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晴雯 代 理 人 陳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 字第148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仲旻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群智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黃光楷 玉山銀行 八德分行 110年6月5日 110,744元 FA0000000 協昌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