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慧明顧問有限公司、江振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德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系爭支票三紙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