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井手浩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194號 債 權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邵維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邵維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永大電(扶)梯附件移交書」內容載明購買電梯者為「國家廣場」,故請具狀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邵維祥或國家廣場?本件債務人若為邵維祥,請債權人具狀敘明邵維祥究係以何身分代表國家廣場與債權人簽署系爭電梯合約書及按裝合約書?若邵維祥為國家廣場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29條規定選任其為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邵維祥確為國家廣場之管理負責人,債權人應提出國家廣場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內政部營建署核發予債權人之「完整」電梯專業廠商登記證影本。 六、請提出系爭安裝完成之電梯已經取得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核發經「竣工檢查合格」而取得「使用許可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明施工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