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倢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倢妤(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姓名若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請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且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完整」數位系統租賃暨服務契約書影本。 三、經查兩造簽立之上開契約書係約定每月系統月租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故請具狀敘明「服務費明細表」 之帳款開立日民國111年5月11日分列二筆之服務費4,000元及設定費5,25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設備殘值費用之依據為何?其設備殘值費用明細表之各項目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並請分別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敘明系爭租賃契約是否迄今仍尚存續?若已終止,係何方主張終止?終止之事由為何?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