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倢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楊倢妤(伃)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且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完整」數位系統租賃暨服務契約書。又經查兩造簽立之上開契約書係約定每月系統月租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債權人應具狀敘明「服務費明 細表」之帳款開立日民國111年5月11日分列二筆之服務費4,000元及設定費5,25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暨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設備殘值費用之依據為何?其設備殘值費用明細表之各項目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應分別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另請敘明系爭租賃契約是否迄今仍尚存續?若已終止,係何方主張終止?終止之事由為何?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