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正明、鄧順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鍾正明、鄧順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