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王雅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64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金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22樓之最 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何金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請提出00029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