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王雅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64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金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住址: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22樓之最新第 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何金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00029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22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然 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權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何金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00029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