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屹澧有限公司、李明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15號 債 權 人 屹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曉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張曉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貨款? ㈠若係主張票款:提出本票,並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㈡若係主張貨款: 1、釋明貨款金額591,55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列明各次銷售品品名(中 文即可)、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各筆 銷售貨品應同時列明其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號及經 債務人簽章受領之出貨單及上開貨品業經債務人 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2、提出與貨款金額591,550元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3、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4、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