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隆海有限公司、吳俞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東隆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俞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誠、毛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士誠、毛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338,479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 出債權金額計算明細表(列明各次請求金額及各次之發票票號、金額、合計之總金額)。 四、債權人應具狀說明,伊所提出之六張發票均未蓋用專用章之發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其實情及依據為何?並應另提出已蓋用營業人統一發票章之發票。 五、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若主張貨款,應提出買賣契約書、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六、若主張係遭詐騙之款項,應提出法院刑事一審、二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詐欺金額)。 七、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各次金額、總金額、請求依據)。 八、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及提出其釋明文件(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