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世明、湯叔旻、盧蕙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明雅商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翁世明、湯叔旻、盧蕙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定有明文。故請提 出債權人已就第三人明雅商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不足清償)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