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07號 債 權 人 簡宏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第三人張明揚、債權人簡宏霖及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載明日期、約定利率、新台幣(下同)4,650,000元之借據影本,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並請提出該借據金額由債權人承受之切結書、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大鎵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 三、請提出經第三人張明揚、債權人簡宏霖及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載明日期、約定利率、1,500,000元之借據影本,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 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並請提出該借據金額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大 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符合請求金額共二筆)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共二筆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