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井手浩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75號 債 權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絡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周絡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請求金額41,200元中,含30,000元之違約金部分,應提出債務人有歸責之事由,致違反兩造契約約定,應處違約金30,000元之具體事證。 四、000075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