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屹澧有限公司、李明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037號 債 權 人 屹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曉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曉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其中民國110年12月至111年6月貨款金 額新台幣(下同)453,15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 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退貨日期暨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張曉苓請求給付111年6、7月之總 部租金及大麥POS系統租金共二個月82,076元之釋明文 件影本。 五、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張曉苓請求給付111年6月房東租金40,000元、4月份電費13,242元、5暨6月中華電信1,899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債務人依兩造簽訂之品牌、設備使用授權合約書第四條每月繳交權利金40,000元向債權人「所承租品牌、設備」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590,373元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款項明細金額、事實理由、依據、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併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18、000443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