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36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黃章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然逾期迄未 補正提出債務人黃章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