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344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韋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韋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間完整之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影本)。 四、具狀說明: ㈠債務人任職債權人公司之職稱、每月薪資金額若干?並檢附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㈡000154號催告函之「回執」。 ㈢簡要敘明民國111年9月份原應核發予債務人當月份薪資計?元,惟竟核發?元,計溢發?元,應予退還。㈣敘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債權人公司?或已離職?若已離職,其原因為何?是否與本件請求有關?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