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19號 債 權 人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隆即開運屋地瓜球(中壢新明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開運屋地瓜球(中壢新明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政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名稱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