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陳杏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旺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魏明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魏旭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認定請求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同時敘明魏旭志於本件鋼材買賣之角色為何?買受人究係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或魏旭志?本件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五、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0,588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六、請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魏旭志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