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玉萱、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李秉瑋、賴加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吳玉萱 債 務 人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雿基 債 務 人 李秉瑋 債 務 人 賴加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每萬元每月壹佰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以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