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5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裕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裕昊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張裕昊有新台幣30萬元之汽車貸款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讓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將系爭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張裕昊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系爭動產抵押權移轉經濟部公示登記資料。 四、請提出系爭動產抵押權移轉向主管機關之報備函。 五、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