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立騏商務企業社、王峻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立騏商務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峻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玖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