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億昇幫浦股份有限公司、呂敏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500號 債 權 人 億昇幫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貨物之簽收證明書影本;並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受領系爭貨物日期及其釋明文件;債務人受領系爭貨物後,是否曾於合理期間通知債權人主張「物有瑕疵」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解約、減價、另交付無瑕疵物等情形,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