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洪郁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519號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仕廣興業有限公司(原名:仕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仕廣興業有限公司(原名:仕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收未收統計列表所載B/L Bill of lading及釋明文件DEBIT NOTE之完整正確中譯文、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