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世界大山有限公司、林和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世界大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晨瑋即晨瑋沙拉捲餅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晨瑋沙拉捲餅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