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6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乙○○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列其法定代理人(母)之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