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 債 權 人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楚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沈楚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補行敘明本件之基本原因事實(本件基礎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律關係)、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完整之兩造契約書(1、須整份,不得只印 一部分。2、須兩造均有於契約書末尾簽章。)、與請求金 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服務項目、金額、總金額、計算方式)及發票、釋明債務人沈楚「豪」是否即為沈楚「濠」(經查,債務人之姓名為沈楚「濠」)?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