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翊歆、陳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如是,請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