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任季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秋龍、何秋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聲明(請求標的),醫療代墊款協議書新台幣2萬元為何秋龍、何秋平一同簽立,不得個別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