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林廣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58,51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載明各次出貨之貨物名稱(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暨其出貨單、簽收單、發票號碼及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完整顯示姓名及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與請求金額相符,受領之貨物均經債務人確認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