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全國租車有限公司、陳堉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全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堉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雲、蔡迪瑋、邱琬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10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