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靖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60號 債 權 人 王靖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瑋致企業有限公司」或「吳 文龍」?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吳文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瑋致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 ㈠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吳文龍請求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現金簽收單、匯款單等),並提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㈡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系爭支票五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