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6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今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宇龍即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葉宇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經查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之組織種類為獨資,故請刪除「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連帶」二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