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之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之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 鄭之忠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鄭之忠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