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之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鄭之忠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 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鄭之忠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鄭之忠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之通知對象及收件人均非本件債務人鄭之忠,且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鄭之忠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已催告鄭之忠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