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杉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其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自明。亦即在民訴事件督促程序,法院僅依據債權人片面所主張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形式審查,既不得命行言詞辯論,復不得命債務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縱令債務人於裁判前自行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陳述,法院亦不得加以斟酌此與判決之調查証據、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適當。若當事人欲依非訟程序支付命命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兩造俱無爭執之証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二、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成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已依約給付各期買賣價金,惟系爭不動產竟遭第三人查封致給付不能,爰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暨給付違約金,共計466,212,381元 ,並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查債權人上揭主張固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解除契約存證信函兩份等為證。惟按,本件支付命令揆諸其事實及請求本屬民事給付之訴,債權人之主張及請求是否有理由,涉及:1 、解除契約是否合法。2、是否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 系爭不動產暫時遭查封致暫時無法於期限內履約。 三、另債權人請求違約金是否合法有理由,亦尚未為完足之釋明;況依債務人111年6月30日000044號存證覆函已表明:「…已與最大債權人台灣銀行協商談判取得重大進展,承辦之分行已將協商結果轉呈總行,待總行批核即可辦理後續程序,本件買賣交易可望順利完成…」等語,則兩造間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解除,是否合法及是否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而可請求違約金,均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其釋明文件,即可遽予認定甚明。 四、綜上,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惟依其主張及釋明文件,其釋明尚未完足,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兩造間買賣糾紛,仍應由債權人另循訴訟或法律程序請求救濟,併予指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