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37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即沈賢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即沈賢嘉之繼承人)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連帶給付債權人…。 二、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