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0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天得利事業有限公司、蔡孟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美天得利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000627號存證信函所稱「依民國109年2月23日蒐證資料,確認貴單位於…違法公開演出,侵害本管理之音樂著作(如附件…)」,亦即應提出此一存證信函所指「109年2月23日蒐證資料…」(註:該存證信函並檢附上開蒐證資料為附件)。 三、請提出00062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請提出109年2月18日北音代協109年中字第109021801號函之回執。 五、請提出附表一,聲請人109年2月23日受侵害之音樂著作列表之全部完整中譯文(並應載明翻譯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同時載明確實依原文內容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債權人主張被侵害四首音樂著作明細表(應分列音樂著作名稱、著作權人、著作權存續期間及其起迄)。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