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0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天得利事業有限公司、蔡孟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孟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美天得利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蔡永富(經查,為蔡永富,非蔡孟翰)、並列蔡孟翰為債務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