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逸鼎實業有限公司、王祥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逸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委託債權人公司之委託契約或委託單(影本即可,但須整份【須載明委託項目及約定之酬金】)。 三、提出第一份土壤測試報告(民國110年2月24日完成)【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提出第二份土壤測試報告(110年4月22日完成)【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五、提出3/9號碼RX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 )9975元、5/6號碼MS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6300元 ,內容大致與110年5月份請款明細相當。 六、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