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承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丞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