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瑩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李瑩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行公司應更正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