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素卿、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素卿 相 對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9月13日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257,838元予聲請人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57,838元,並於同年9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查詢資料存卷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