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建呈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建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875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債權額新臺幣46,80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執行費用新臺幣378元之範圍內,按月將李語絜即李語潔 即李綺均即李宜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3分之1且逾新臺幣18,337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