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昀珮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