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震宇、彩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添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張震宇 被 告 彩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 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 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於112年1月1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7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 按(本院卷79-95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