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王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 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於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未載明原告請求之「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且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勞動調解程序時,亦未明確加以說明,無從認定原告訴之聲明為何,亦無從確認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原告應予補正之。 二、本件原告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與之相對應之相關證據資料,請原告一併補正陳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具體金額,並請一併檢附計算方式。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