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