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孟錡、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孟錡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黃菀姿 林淑芳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1 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被告尚未補陳兩造勞動契約,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陳兩造勞動契約,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