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秀霞、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連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李秀霞 被 告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琬青